一、劳动者在第二年12月31日前,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二、职工要享受带薪年休假,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单位有责任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是指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若超过,其连续工作时间将重新计算。这意味着,只有在同一或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三、新入职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若劳动关系终止,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