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须遵守期限制约。依照《民法典》,自继承开始起,若继承人欲放弃继承,应于遗产处理前提交书面声明;无此声明则视作接受。对于受遗赠者而言,需在得知遗赠事项之日起六十天之内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逾期未表态即视为弃权。如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能表达明确意愿,其继承权将失去法律保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