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资格条件主要针对两类人员:一是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二是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但参保前拥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并在2006年7月1日后满足领取条件的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是为了解决新养老保险制度(统帐结合)实施前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在个人账户未涵盖的过去工作年限的养老金问题。这部分养老金是他们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确保了这部分劳动贡献的合理计算。
简单来说,如果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他们在退休时将享有过渡性养老金,以弥补个人账户未记录的那段工作年限的养老金待遇。这是一项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补充福利,确保了退休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