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电压和频率的允许偏差有明确规定。根据《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中,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标准如下:
对于35kV及以上的供电,以及对电压质量有特殊需求的用户,允许的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5%。
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允许的电压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而对于低压照明用户,允许的电压偏差则稍大,为额定电压的±10%。
电力系统频率的允许偏差在《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中有详细规定:标准频率偏差为0.2Hz。对于系统容量较大的情况,偏差范围可放宽至±0.5Hz。具体界限并未在标准中明确指出,但在《全国供用电规则》中有所指导: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电网容量超过300万千瓦的供电局为0.2Hz,容量小于300万千瓦的则为0.5Hz。
在实际运行中,我国跨省电力系统的频率控制在非常稳定的状态,通常保持在+0.1Hz到-0.1Hz的范围内,确保了电能质量的高效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