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确立时,原有的法定联系便发生转变。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地位就被视为父与子,这导致了养父母不再承担抚养生子女的责任,同时,养子女也不再有义务赡养其生父母。这一法律变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除非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同意,否则在养子女成年之前,收养关系不可随意解除。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养子女,他们本人的同意也是必要的。如果收养人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甚至有虐待或遗弃行为,送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养子女关系。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如果两者关系恶化且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来解除收养关系。同样,若协议不成,法院成为了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总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一旦通过收养关系明确,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