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有专门规定,最早源于普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说明情况,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尽管最高法对此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各地司法文件已经将其扩大适用,一般认定为自动投案。两高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职务犯罪自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意见》,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对于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的,若无自动投案条件,则不属于自首。判断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理解投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除了投案时间、投案对象外,还需关注行为人本人的主动性,是否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不同,其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涉及贪贿犯罪和渎职犯罪。因此,自愿性和主动性的界定更为严格。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体现在未受办案机关通知前主动、自愿地到办案机关交待问题,由办案机关处置。而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再到指定地点交代问题,则缺乏到案的主动性,属于被动到案。总之,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动性、自愿性以及是否主动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理解这些要素对于准确判断职务犯罪自首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