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经济核算的实际工作中,服务业通常被视为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除了农业、工业和建筑业这五大实物商品生产部门之外,还包括了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在内的十五个产业部门。服务业与实物商品生产部门的基本区别在于,服务业生产的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的特征。例如,交通运输业提供的是运输服务,而非实体产品;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则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业则通过商品交换提供服务。在日常应用中,服务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有细微差别。通过国民经济具体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建筑业等来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采用“服务业”这一术语;而通过国民经济产业发展层次如第一次产业(简称第一产业,下同)、第二产业等描述国民经济产业部门时,则采用“第三产业”。这种表述方式有助于清晰地区分不同产业部门的功能和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服务业包括服务产业和服务事业两种类型。服务产业是指以增值为目的提供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集合,而服务事业则是指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服务产品的政府行为集合。此外,旅游业虽然通常被视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严格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服务业部门。旅游设施建设、旅游餐饮、旅游住宿、旅游购物、旅游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等活动实际上归属于其它产业部门。这个概念与流行使用的概念有所区别,因此在具体应用时需要注意这些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