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工程结算审计额超出中标价10%时,并不需要额外签署补充协议。这种情况下的超额往往源于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款或工程结算制度的调整等。对于这些超额部分,一般的做法是将相关的变更文件、签证单据等作为结算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这类资料的补充,通常被称为补交资料。只要这些补充资料完整、准确,并且附在结算文件中,就不需要签署额外的补充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原合同存在不一致或冲突,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是,如果原合同中明确指出某些条款不得变更,则即使在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发现合同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或修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实现。拟定补充协议时,应注意详细列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明确补充协议的原因,以及补充或变更的具体内容。补充协议的拟定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