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甲制”是明清时期的一种基层管理制度。在明代,县以下设有“都”,都下设有“甲”,通常按照序数命名,主要职责是征收田赋。例如,旧善化县分为一至九都,旧长沙县则分为十都。到了民国时期,都被改称为乡或镇。唐朝时期实行“乡保制”,以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设有一里正,负责管理户口、农业、法律执行等事务。《唐律疏议·讼律》中规定,如果同伍保内有人犯罪而未举报,知情者将面临严重的法律惩罚。宋朝则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有实力的户主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担任大保长;十大保构成一都保,再选一名都保长。保内设有挂牌,记录户数与姓名。如果保内发生强盗、杀人等犯罪行为,同保中的其他家庭未举报,将按法律处理。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明代则采用了“里甲制”或“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其中摊丁粮较多的十户为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每甲由十人组成,每年需要选出一名里长和一名甲首。明代法律规定,农民一般不出里范围,离乡百里必须持有“路引”,这是一种证明离乡的官方文件。清朝时期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中有明确规定:州县城乡十户设立一牌头,十牌设立一甲头,十甲设立一保长。每户需持有印牌,记录姓名和丁数,外出时需注明去向,返回时则需登记来处。对于来路不明的人,将被捉拿并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