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