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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有

2024-12-01 21:59:36

法定性、权威性、被动性、独立性。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