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显示,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