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应当按照宪法和特区基本法赋予的权限立法,立法后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外,除极少数需要在特区实施的法律之外,特区不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这里极少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和国家主权色彩密切的法律,例如《宪法》《国旗法》《国歌法》等。行政管理权:除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应当由中央政府管辖的事项之外,特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事务,例如独立的税收和预决算、自行负责社会治安、自行发行和流通自己的货币、单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干涉;终审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诉讼案件以该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