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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2024-12-01 12:34:01

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指的是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境外消费则是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商业存在指的是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则是指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WTO新回合谈判时程已与当初所订的目标时程落后甚多,服务业市场开放承诺的延滞情况更为严重。开发中会员的中国服务行业(如金融、电信与运输服务业等)一般来说较欠缺国际竞争力,若贸然开放将会对其中国业者造成极大的冲击,使得开发中会员迟迟不肯做出市场开放之承诺,或提交初始回应清单与修正回应清单。依据WTO统计数据显示,初始回应清单约只有六成会员提交,而修正回应清单方面,更仅有约四成会员提交。另外,欧盟东扩后,其服务业承诺更有缩减之情况,其中有十馀个WTO会员提出补偿谈判的要求,但因谈判双方会员都欠缺足够的统计数据来支援谈判,致使谈判时程一再延后。台湾与加拿大均透过管道想要收集服务贸易相关统计资讯,但结果也都不如人愿。以上这些情况反映了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各国在进行服务贸易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服务行业的竞争力以及可能面临的冲击,同时还需要收集足够的统计数据来支持谈判,确保谈判的顺利进行。对于开发中会员而言,由于服务行业相对较弱,开放市场可能会对其造成较大冲击,因此在开放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评估。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开放市场则有助于提升其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无论是开发中会员还是发达国家,都需要认识到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从而更好地应对服务贸易带来的挑战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