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首先需注意的是,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由投标人逐项填写,没有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报价表的其他项目或合价中,结算时不得调整。综合单价应考虑各因素,包括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和施工措施费等。即使未计算或少计算费用,也视为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专项费用如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在竞争范围内,按综合基价计价办法的规定计取并上交或统筹,税金同样如此。其次,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符,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计算规则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整。再次,当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单价指的是材料、设备在施工期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品种、规格及价格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差额超过15%,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具体调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变更时,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办理。若招标文件和合同无约定,应按下列办法调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应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