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百货商场购买的内衣内裤等商品,消费者通常享有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时与商家有特殊的退换货约定,消费者应遵守该约定。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交易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要求退货。4.但是,以下类型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制的商品、易腐的商品、已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以及已交付的报纸和期刊。5.此外,对于根据商品性质并在购买时明确告知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6.消费者在退货时,应确保商品保持完好无损。7.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8.一般情况下,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其他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