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涉及两种情况:有还款期限和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对于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从借款到期日起计算。若债权人知道债权已到期但未追索,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即视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对于无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此类情况,这类合同的诉讼时效则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否则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违背公平原则。若此类合同超过二十年仍提起诉讼,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债权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处理时效问题时,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指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若能确定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若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则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除非债务人在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此时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处理无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时,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未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月。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未超过,例如债权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债务的认可,从而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此外,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次日开始计算,以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