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那么可以申请减刑。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分子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那么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例如,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理论上最多可以减刑七年六个月。当然,实际减刑幅度还要根据具体表现和行为性质来决定。总的来说,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确实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但这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且减刑幅度会受到严格限制。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体现了对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鼓励。此外,减刑申请通常需要经过监狱管理部门、法院等多个环节的审查和批准,确保减刑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