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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外执行流程详解

2024-12-02 01:24:11

对于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应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权向决定或批准机构提出书面建议。审批单位需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妥,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收到正式反馈后,审批单位必须立刻对此决定作出复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