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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之法律规定

2024-12-02 01:20:19

虚假出资,即股东虽表面付出实则未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形式包括股东成立公司时虚构注资行为;验资之后未能证实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以及公司在没有运用出资款项进行运营的情况下,仍显示股东已出资的现象。其最明显特点便是股东未支付足够对价便获取了公司股权。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需在认缴出资额度内按约出资,禁止虚假出资。若发起人和股东存在此类行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法如下:(1)利用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进而获得公司登记;(2)通过伪造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同样达到登记目的;(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未完成相关权利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对验资,短暂将款项注入公司账户后又迅速取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笔款项进行运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低报负债高估资产的财务报表进行验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如有虚假出资行为,未交付或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