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法律上一种重要文件,遗嘱人通常需要亲自完成。然而,当遗嘱人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书写时,可以委托他人代写。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代书遗嘱需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日期,且需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三方签字。实践中,见证人的条件至关重要。他们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产继承人无利益冲突。笔者认为,见证人还需全程见证整个遗嘱的制作过程,这不仅是从实体上保证公正,同样也是从程序上确保公正。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仅有两位见证人在场,但其中一位或两位见证人在某个时间点未全程参与,这样的代书遗嘱则可能无效。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有两个或以上见证人在场。更为复杂的是,如果多位见证人在不同时间点出现,但没有一位见证人全程参与,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被视为无效。代书人应被视为见证人之一,必须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代书过程应尽量保留遗嘱人的原话,避免过多归纳,以免曲解遗嘱人的意思。同时,尽可能采用手写方式,减少打字,若在立遗嘱现场打字,则视为有效。实践中,有时代书人会在现场记录笔录,然后离开去打字,回来再签字。这种情况下,如果代书过程中的某个环节缺乏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代书遗嘱可能会存在瑕疵,严重时会导致无效。遗嘱的日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日期不仅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存在多份遗嘱时,最后的日期可以决定哪份遗嘱有效。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三方签字确认。这一要求确保了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