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过票”,是指业务员借用或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行组织货源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后,再到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以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经营药品。简单地说,就是无证经营者使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的经营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七款则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对于出租、出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承租、承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GSP操作规程要求对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其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库存情况均应有记录。然而,对于那些希望迅速补齐这些手续的企业而言,这可能会显得有难度。比如采购部应留有药品采购计划,首营企业或首营药品应提供供方资料,并有质检人员签字,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易变质的药品、易引起变质的季节应有药品在库养护情况等。企业的人力资源也是重要的审查对象。可以调取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对关键岗位人员如企业采购员、仓库验收人员、复核人员、开票人员等均应进行记录和对照,并索取企业与销售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培训和考核资料证明等。财务情况同样不容忽视。可以注意收集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文件以及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如收集发票购置本(确定发票编号),发票存根联(核对涉案发票数量),发票原始凭证,发票上的供货单位是否合法,发票监制章是否是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印章,发票抬头是否是被检查单位。发票是否双面复写,购药货款的汇出票据、销售所得的收取凭证等以确定货款是否体外循环。有必要的话,可请专职财务人员协助查清药品货款流向。对于需要以书面形式固定的证据,可以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复印、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对企业认定的业务员或业务行为属非法的,要求企业出具证明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