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