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会去查改名原因,改名的理由只要合理充分,派出所不会去查证。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改名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7.有特殊情况的。改名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常见理由有名字不雅,父母离异再婚,重名不便,僧人还俗,含生僻字等)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务农、经商等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办理步骤:(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主管领导,直至市局主管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各地可能稍微不同)。(2)如果申请得到批准,申请人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将原来的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重新打印户口本,并以新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