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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容易忽略的八个问题

2024-12-09 23:37:29

八个易被忽视的离婚协议问题01、抚养费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规定下,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于教育费和医疗费难以预估,且生活费随物价上涨而变化,因此仅约定抚养费数额可能会导致不公平。我们建议首先根据对方收入设定每月生活费,并按比例逐年递增;其次,对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如子女需对外承担责任,双方应平均分担。02、婚姻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无论采用共同财产或分别财产制度,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并可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因此,建议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婚姻补偿金额。03、不分割财产关于“不分割财产”的表述,需谨慎选择。如“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表述允许离婚后继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述则在离婚后无法再要求分割财产,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建议明确列出所有共有财产,并确定归属及处理方式。04、婚姻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若离婚是由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若存在赔偿情况,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事实原因及赔偿后果。05、公证的重要性实务中,离婚双方可能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建议对婚内或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尤其是涉及房产过户等不能立即履行的事项。例如,办理委托书公证可避免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完成过户。06、婚内借款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借款协议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协议处理。婚内借款需明确意思表示并证明款项未与其他钱款混淆。若涉及婚内借款,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借款事实并约定违约责任。07、户口迁移离婚时,如涉及户口迁移(如男方要求女方迁走户口或子女从男方迁至女方处),建议明确约定不迁出户口或不配合办理户口迁移的法律责任。因公安机关无权干涉,我们通常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责任,以促使当事人履行。08、子女姓氏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拒绝支付抚养费。若双方一致同意更改子女姓氏,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担心对方更改姓氏,可在协议中规定禁止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