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动室是供本小区业主(住户)业余开展各种文体康乐活动的场所,按规定应先在服务台办理手续,买票进入活动室,凭票入室。2、凡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爱国家、爱集体,同志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友爱。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用各种方式搞变相赌博;不准放淫秽录像和不健康的节目,禁止从事一切违法活动。晚上活动时间不超过21:30。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携带脏物入室,以保证室内整齐清洁;活动室内请勿吸烟,保持空气清新。5、保护公共财物,树立良好的公民道德形象,活动室内的公物一律不准外借,进场和离场时需清点唱片及器材,如有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6、树立文明娱乐之风,不准借故在活动场所吵嘴、打架,以免影响他人活动。7、不携带幼童入室,特殊情况携带幼童者,大人要尽管教之责,注意公物和卫生。8、在开室活动期间,首先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其他人员可在保证老年人活动的前提下,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娱乐。9、为保证活动人员身心健康,凡患传染病者,望自觉回避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