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不受离婚影响,子女依旧拥有继承未直接抚养一方遗产的权利。若父母离异,无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他们依然享有继承另一方遗产的权利。若遗产继承人有明确的遗嘱,应依照遗嘱进行继承。如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止,相应的继承权也会随之消灭。《婚姻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三十六条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改变。即便父母离婚,子女依旧被视为父母双方的子女,并且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继承法》第五条指出,继承开始后,根据法定继承原则处理;若有遗嘱,则依据遗嘱继承或遗赠;若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第五十条进一步详细解释,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指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与生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父母的范围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与生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的定义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生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