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是对罪犯宣告刑罚执行期间的计算方式。刑期计算包括刑期起始日期的确定和判决前羁押时间的折抵。对于管制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的羁押,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对于拘役刑,刑期同样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的羁押,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而对于有期徒刑,刑期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的羁押,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也应折算刑期,称为刑期折抵。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规定,羁押期与剥夺自由或军纪营禁闭的比例是1日折抵1日,与劳动改造、流放、驱逐出境的比例是1日折抵3日。在中国,《刑法》规定羁押1日可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如果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行政拘留,之后又被追诉,并且被判处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是同一行为,那么被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但如果被判处的是另一犯罪行为,被拘留的期间则不能折抵。刑期折抵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罚的公正执行,使受刑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对待。刑期的计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因此,刑期计算的具体规定和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刑期计算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确保刑期计算的正确性,才能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