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武力”,是一个笼统的说法,从拳头到子弹都可以算是武力。但被橡胶警棍当头棒喝与被手枪迎面来一发,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对警察而言,该如何选择用不同程度的武力呢?一个总的原则是:将武力控制在“必要”的程度之内,即:以完成执法任务为限,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具体而言,各州与执法机构,都会把警用的武力分级,然后遵循“行为-反应”的模式来进行选择。比如,以新泽西州的规定为例,程度从低到高,警官可以选择的武力有:显示权威(高喊“我是警察”、大声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枪指着嫌疑人);肢体接触(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铐将其铐住);肢体攻击(用格斗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将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头或肘部击打嫌疑人身体);物理攻击(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喷雾器或警棍、泰瑟枪攻击嫌疑人的面部等);致命攻击(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开火,比如用手枪或霰弹枪对准嫌疑人射击)。相应的,这5个级别的武力,当然就对应了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反抗,大致可以用下表来说明。也就是说,当嫌疑人的反抗程度越激烈,或者其举动的危险性越大,警察就可以选择更高级别的武力。通过这张表,可以很明确的了解何时使用相应的武力。从低到高,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级,显示权威,通过语言和姿态表明警察身份;第二级,肢体接触,使用手部接触和手铐控制;第三级,肢体攻击,用格斗技巧制服嫌疑人;第四级,物理攻击,使用非致命警械,如辣椒水和警棍;第五级,致命攻击,使用致命武器射击。这样的分级制度,有助于警察在面对不同情况时作出合理判断。在实际操作中,警察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现场环境、嫌疑人状态、执法目标等,以确保武力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要求,也关系到警察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效果。总之,警用武力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公正、合法、安全地完成执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