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二是若无约定,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外,《解释》第十八条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若双方在合同中未对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据以下标准确定应付款的时间点:首先,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那么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次,如果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但已经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则利息应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算。最后,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也未进行结算,则应从当事人正式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工程款利息。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促进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