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具体而言,这类约定仅适用于国内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中确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纠纷有实际联系,比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此外,这种协议管辖仅适用于一审案件,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口头协议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应当明确且具体。如果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则该协议无效,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选择一个具体的法院,确保协议具有确定性。2005年,湖南省邵阳市菜农商贸易公司与北京市某千鲜水果批发部签订购销早期蜜橘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发生纠纷后可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然而,批发部在接收货物时发现橘子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农商公司发生纠纷。因双方协商未果,批发部向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武汉,因此武汉市南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是合法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批发部有权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案例说明,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确保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因协议不明确而引发的管辖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管辖虽然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遵守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口头协议无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诉讼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有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