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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十年九易的原因

2024-12-03 03:54:24

此原因主要是因为之前的法律已经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需要。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关于安全监管的规定比较薄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关于邮政业务资费的规定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不符。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