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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的法律规定

2024-12-04 03:34:58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人工授精所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凡是被合法条件所允许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以下是人工授精的适应症和禁忌症:适应症:1.男性因素:性功能障碍、轻度弱精症;2.排卵障碍;3.不明原因的不孕;4.子宫内膜异位症(轻中度);5.宫颈性不孕。禁忌症:1.急慢性全身性疾病及生殖道炎症;2.女方因输卵管因素造成的精子和卵子结合障碍;3.女方患有遗传病、严重躯体疾病、精神心理障碍;4.有先天缺陷婴儿出生史并证实为女方因素所致;5.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6.女方具有酗酒、吸毒或吸烟等不良嗜好。男方弱精症可以进行人工授精的精液条件:1.精子密度≥1500万/ml,前向运动精子(a+b)≥15%;2.精液处理后可以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上游后a级精子≥70%,精子活力≥20个/HPF,至少有一侧输卵管通畅。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