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案件确实设有审理期限。通常情况下,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四个月。然而,因案件涉及不同领域,具体的仲裁法规并未对裁决书的作出期限作出统一规定。相反,这一职责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地方在制定仲裁规则时予以明确。具体来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劳动纠纷仲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审理期限各有规定:1.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在组庭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若仲裁庭提出正当理由和必要性的请求,且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该期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向当事人书面通知,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向当事人书面通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通常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开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5.宣读鉴定结论。以上流程均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并确保相关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