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应首先偿付破产相关的必要支出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再按以下顺序清偿剩余财产:(一)员工工资、医疗补助等涉及员工权益之款项,及法律规定应支付员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所欠税款;(三)普通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