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局可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者、被告行使取保候审之权。这些条件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执行附加刑者;可能判有期徒刑且采取取保候审无危害性;或者因案件未完成而需取保候审等情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