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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名处理准则

2024-12-04 04:02:00

在辖域内,同业企业不可使用与其已经注册的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名。若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在名称问题上产生纠纷,登记机关采用注册在先原则裁决。若多家企业同时向登记机关递交同样合法的名称申请,则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进行核准。【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