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筑工程中出现的停工现象,若因发包方因素导致停工,承包方可向发包方索取由此产生的各类损失及实际费用(如停工、窝工、运输成本增高等)的赔偿。如未能得到赔偿,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反,若是由承包方自行停工,发包方有权追究承包方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同样若未能收到赔偿,亦可采取此类措施以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