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二)司法或行政部门依职权裁决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三)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四)共有房产,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五)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六)未依法办理所有权证书的;(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