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此规定详细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界定,指出只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对于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规定要求必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债权凭证上未明确债权人,持有该凭证的人可提起诉讼,但需对债权人身份进行举证。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若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或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将以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对于保证人的责任,若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法院可不追加保证人为被告;反之,若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则应追加借款人。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若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可继续审理。规定还对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若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在举证方面,原告仅凭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时,被告若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能合理说明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原告仍需举证借贷关系的存在。对于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法院需严格审查借贷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若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法院将不予准许撤诉,并驳回请求。关于保证人身份的认定,除非其明确表明身份或通过事实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仅在借据、收据、欠条上签字或盖章的人,法院不予认定其承担保证责任。此外,法院还对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若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出借人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规定还详细明确了借款利息的约定及计算方式,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对于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最后,规定指出,此规定公布施行后,1991年发布的相关意见同时废止,此前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