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截止日期最短不少于30天,最多不超过3个月。2、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如尚未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有过分配的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核和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之费用,应由补充申报者负担。法律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