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购物或享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损可寻求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至于主播责任判定,需视其与商品供应商协作模式而定:(1)如主播受品牌委托推广商品,效能等同于广告发布者或代言人,未直接构建消费合约关系,无需对商品品质负责。(2)然而,若主播为自家商铺推销商品,即承担主播和经营者双重角色,与消费者间达成买卖合同,须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负有售后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