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逾期未按时交房的现象,业主可发催告信督促开发商妥善处理此事。若催告无效,开发商仍未按约完成交房流程,业主则可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终止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并对开发商提出赔偿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5条规定,若开发商延迟交房或业主逾期付款,双方在收到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按合同履约,任何一方可申请单方面解约。然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其他例外情况,需依实际情况而定。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应从催告日开始计算,享有3个月的合理期限。若对方未曾催告,解除权应在产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将失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