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中的“终局裁决”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结束时,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实体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这种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它通常适用于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2.非终局裁决意味着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一旦劳动争议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法院将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程序上有其意义,但从实质上看,它仅是一个“前置程序”。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其视作普通的民事案件,并适用二审终审制和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则。5.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存在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他们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裁决确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撤销。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