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其结果具有诉讼上的约束力。调解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基于审判职权进行,具有司法性质。相比之下,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外,由非法院人员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官员主持,不具有审判性质。2.法院调解遵循严格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如自愿、合法原则,要求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调解协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原则较为灵活,调解协议的约束力有限,除非是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否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3.法院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诉讼外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只有证力,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4.诉讼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不涉及法院的审判权。和解协议达成后,需要申请法院确认并撤诉,才能结束诉讼,并且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执行力。5.尽管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例如通过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但它们在性质、程序和法律效力上有明显的不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