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乃指被人民法院下令逮捕或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将被告关押;可执行逮捕之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局,均有权在俘获被告后进行羁押。逮捕系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是针对具备犯罪证据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