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享有五项基本权利与义务:1、涉及到被监护者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保障;2、对被监护者财产的管理控制权;3、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程序;4、对被监护者进行教育和照顾以维护身心健康;以及在被监护者致他人损害时,代表他们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监护人依法行使上述权利,并接受保护。但是若监护人未能尽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权益,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