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果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律上,仲裁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效力。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裁决才最终确定。劳动者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时效性。当劳动权益发生争议时,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保留证据。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单等,以便在权益受损时提供支持。3.选择正确的诉讼地点。劳动法适用于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现行的劳动仲裁诉讼制度和仲裁流程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正式生效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为提高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对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这些案件包括:-小额仲裁案件: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标的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涉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