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该车辆损失后,保险公司取得对该车辆的残值处置权。然而,关于残值是否需要张某交付给保险公司及交付地点的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取得了车辆残值的处置权,即实际上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因此,张某无需交付,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D地即车辆残值存放地提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双方有协议,保险公司取得了车辆残值的处置权,但事故发生后,车辆残值被存放在D地的交警队停车场。因此,张某应当将车辆残值交付给保险公司,且必须在投保所在地A地完成现实交付。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张某所有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该车的损失后取得该车残值的处置权,即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车辆残值的处置权,即所有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即处分的权利。这是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即张某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协议,将车辆残值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其次,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张某与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并未对残值的交付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认为,尽管保险合同签订地在A地,但合同履行地也在A地,现保险公司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故张某需要在A地交付车辆残值。然而,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了该车辆残值的所有权,根据张某提供给保险公司的车辆信息、材料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向残值存放地点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的所有权后,张某无需实际交付,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D地即车辆残值存放地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