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这些规定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详细列举了儿童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儿童应得到父母的照料;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的权利;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的权利;健康权,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会保障权,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及受教育权,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必要的教育资源等。国际社会通常将儿童的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生存权确保儿童能够生存下去,享有生命;发展权关注儿童的全面发展,包括身心健康、教育和个人潜能的发展;受保护权旨在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剥削和忽视;参与权则强调儿童有权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过程,使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感受。这些权利的保障对于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通过法律保护,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充满机会的成长环境,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实现自我价值。